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聯合會首頁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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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.12.02
擴大招生名額為1,982名。
100.12.02
招生學校共計32所學校
100.12.02
各高級職業學校至多推薦8名考生,並須提供各考生不同之推薦順序,作為分發科技校院錄取該高級職業學校不同考生1名者之優先順序。
100.12.02
每位考生須依其就讀科(組)、學程歸屬之高職15群或不分群之一群,選填各科技校院之該群及不分群至多20個志願。
100.12.02
101學年度推薦報名資格仍為「學業成績各科(組)、學程前20%以內者」。
100.12.02
考生於上網查詢排名後,須上本委員會網站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,由本委員會統一分發,經分發錄取後始可取得入學資格。
100.12.02
101學年度取消面試,改以招生簡章所規定各比序項目之考生比序排名、各校系(組)、學程招生名額、考生所選填登記就讀志願序及各高級職業學校推薦順序,進行二輪分發錄取作業。第一輪分發各科技校院錄取單一高級職業學校考生名額以1名為限,若有缺額之校系(組)、學程再進行第二輪分發;第二輪分發各科技校院對單一高級職業學校考生至多再錄取2名,分發比照第一輪分發規定,亦即先錄取1名後,再錄取1名。各輪分發悉依招生簡章「拾、分發方式及錄取規定」之規定辦理。
100.12.02
第6及第7比序所需之相關證明資料,其封面、裝訂等部分均不列為該二項比序總合成績計分之依據。
100.12.02
經本委員會分發錄取之考生,若未辦理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,不得參加101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、技優甄審入學、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(含進修推廣部、夜間部)、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之招生,違者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