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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.12.02
經本委員會分發錄取之考生,若未辦理聲明放棄錄取資格者,不得參加101學年度四技二專甄選入學、技優甄審入學、聯合登記分發入學招生(含進修推廣部、夜間部)、各校單獨招生及大學各招生管道之招生,違者取消本招生錄取資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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